2013年12月31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55条,分别对高速公路养护、经营与服务、路政、服务区、应急与救援、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意味着我省高速公路管理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
解读
a 高速公路作业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2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前5日向社会公告。
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于现场交警、工作人员指挥。
b 不能出示通行凭证按最远距离计费
出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并依法交纳交通通行费。但是对于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通行里程的,驾驶人应当按照从驶出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c 拒交、逃交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通行费的,要求其补交通行费,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可以将其车辆强行移离;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的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在补交通行费前有权拒绝其通行。
d 高速公路上不得兜售商品
《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同时,也禁止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禁止设置障碍、放养牲畜;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禁止在高速公路装卸货物及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 超限车辆处罚标准细化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对超限车辆的罚款标准更加细化。《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超过超限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
(含百分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f 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